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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,關於「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」發佈前曾獲頒二等服務獎章並已辦理退休,嗣再任公職,於 80年 3月 7日以後退休者,可依上開要點第 4點規定發給獎勵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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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設資料
資料識別:
文獻編號:E0014265
資料類型:
地方文獻
著作者:
名稱: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:函
主題與關鍵字:
關鍵詞:高市府人四字第11889號;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說明;公務人員;公職;服務獎章;退休;獎章;獎勵金
出版者:
高雄市政府
日期:
出版日期:2001-04
語言:
中文
管理權:
國家圖書館(https://www.ncl.edu.tw/)
授權聯絡窗口
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
02-23619132*524
readgov@ncl.edu.tw
引用這筆典藏
引用資訊
函(2001-04)。[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,關於「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」發佈前曾獲頒二等服務獎章並已辦理退休,嗣再任公職,於 80年 3月 7日以後退休者,可依上開要點第 4點規定發給獎勵金]。《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》。http://catalog.digitalarchives.tw/item/00/3d/de/10.html(2021/07/03瀏覽)。
直接連結
http://catalog.digitalarchives.tw/item/00/3d/de/1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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